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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清3名男子寻衅滋事被起诉

  • 来源:本站原创
  • 时间:2021/7/25 12:55:29
被告人方某某,男,年*月*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371581********,汉族,高中文化,居民,户籍地临清市**街,现住临清市方某某**广场。年11月11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临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。年1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清市公安局监视居住。同年6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。本案由临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,于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。本院受理后,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、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,依法讯问了被告人,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,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经依法审查查明:被告人方某某与临清市东关居委会居民侯某某、临清市南门里街孙某某(均另案处理)于年1月20日23时许,酒后到临清市某某浴池要求洗浴,因浴池服务人员拒绝三人洗浴,三人先离开,很快后返回浴池砸门,再次要求进入洗浴,在门口处与浴池经理杨某某、王某某发生争执,杨某某、王某某将三人推出来。被告人方某某遂电话联系临清市新华办事处柴市街居民李某某(另案处理),后李某某驾车给其送来刀子,被告人方某某、侯某某持刀与孙某某又进入某某浴池院内,与王某某、王某某妻子杨某荣、杨某某、杨某某妻子高某某争执,期间被告人方某某、侯某某二人持砍刀将王某某左腕砍伤,杨某某头部砍伤,高某某左肩等处砍伤,经法医鉴定,王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,杨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、高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。年4月15日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.书证:受案登记表、发破案经过、户籍信息等;2.鉴定意见:聊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、临清市公安局法医科学技术鉴定书;3.证人郭某某、李某永等人的证言;4.被害人王某某、杨某某、高某某等人的陈述;5.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。被告人方某某于年10月4日凌晨2时许,在临清市某某街道某某小区,因故持斧头将居住在该小区的居民李某的鲁PV****起亚“佳乐”SUV汽车的前挡风玻璃、前机车盖等处砸烂,经临清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损失价值人民币元。年11月10日,被告人方某某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,同年11月19日,被告人方某某赔偿被害人。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:1书证: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;2.鉴定意见: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嘉定(认证)结论书;3.证人夏某某的证言;4.被害人李某的陈述;5.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。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,内容客观真实,足以认定指控事实。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。本院认为,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一人重伤二级、二人轻伤二级,故意毁坏他人财物,造成公私财物损失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分别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、第二百七十五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、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从宽处理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此致

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

年6月19日

来源:临清市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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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编辑:佚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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